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见,本案中该员工是2010年7月初失踪的,那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那就是要等4年后即2014年7月初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程序为:(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也就是说本案中,真正要等到法院宣告死亡的最终裁决要到其失踪后的5年,即2015年7月初(从其失踪之日的次日算起)。
在法院判决死亡后,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费用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金: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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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真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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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