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按照惯例,我们进入毕业实习的阶段,通过校园招聘会以后,每个萝卜都找到了自己的坑了。办完学校的手续后,我们就浩浩荡荡的坐车去了实习单位YL公司。当时上班,人事部门的就跟我们说,你们属于实习生,工资应该这样算,底薪1600(22天8小时的工资),加班费按9元每小时计算(包括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更令人吐血的是他的上班时间,每天除了正班8小时以外,每天要加班5小时,周末基本上不放假,在那里干了三个月就放了三天假,每天上13个小时,真是有点受不了。而且加班你不加还不行,不加班就直接罚款。干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候,由于待遇的问题,我们学生还集体罢工了一次,后来没办法,老板就说一个星期后,加班费按照劳动法。对于这样的公司很无语,所以实习期结束我就出来找工作了, 现在在新公司做人事专员,所以现在很珍惜和感谢新公司能够给我这样一个机会!!!
在这个真实的案例中YL公司最少有两处违法操作:
1、在工资待遇上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在校方的三方协议上已经有明确的协定,我们去实习单位工作是同工同酬的)(之前对于实习生的工资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是否一样还不是很清楚)
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强制加班、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法律的确是有,但是在监督执行上下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的,不要让制度只是停留在纸上!!!
4楼 含风
谢谢分享 很受用
3楼 想好再恋爱
借鉴
2楼 左手起茧
写的很好
职场白丁
@左手起茧:谢谢!!! 相互交流!
1楼 这就是人生
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