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年接触人资管理和实务,一直都认为劳动法是最基础的劳动法规,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企业的正当权益。但是通过身边各类实际发生的问题,可以发现劳动法本身的功能远远没有体现出来。仅仅是作为一部法律在仲裁申诉时被利用的文章。
某房地产公司在投标取得某地段开发资格后,开始一些列夫人开发活动,当首期架构做好后,资金出现问题,停止了开发活动,但还一直保持公司的运营。而员工因为公司无资金,一直拿不到工资,更没有其他待遇。相关人员所需交通等费用也都是自己出钱,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带着钱上班。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近一年,员工实在不能坚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申请工资,加班费,社保,以及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补偿。劳动局处理时间远远超出所规定的时间,给的答复是问题复杂正在讨论。而结果出来的节点也耐人寻味,正好是跨十一长假,上诉时间过了十一正好结束。结果是:员工自己写了合同公司什么都没有写更没有上报,算签订合同,因此无双倍补偿,公司后期无工作让员工随时待命,这个时间也不算工作时间。因此员工拿到一半工作月的工资无任何其他,同时社保要求员工自行和企业商议决定。作为靠工资维持生计的员工子自然认为拿到一部分工资比遥遥无期的等待要好得多。事情到此远没有结束,企业上诉地方法院,接下去协调、二次上诉、强制执行到最终员工拿到仲裁下来的补偿的一半。全程耗时近两年。员工因此付出的交通、误时、律师费用等不计,仅仅物价上涨导致的贬值就让赔偿大打折扣。
就本案例来说,最终拿到一部分的补偿已经是有了结果。更多的情况远远没有如此乐观的结果。作为劳动法,对各类时间节点的要求本身也是模糊的。没有严格的界定时间点和因此造成的损失问题作出具体说明,致使相关部门也不严格遵守。最终还是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权益。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不应该只是在口头和文件柜里。国家不严格执行,始终是无法保护好员工的利益。更让企业HR难做,一边要维护企业核心利益,一边要保护劳动者权益。都是职业道德守则的体现。如何做是不好均衡的。我们说劳动法还要走多久才能真正做起的“纲:的作用。那时候企业、员工和HR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我们来时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现在很多劳动纠纷都和劳动法本身有关。而不能说是企业推却责任或是员工想多要赔偿什么的.在没有一个明确可执行的法规的情况下。众多纠纷还将长期存在。
我们拭目以待,希望这个时间不会太长。
6楼 白百荷
写的不错,站的角度很高。
5楼 小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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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贼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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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找前孙里
我来瞧瞧有没有沙发
2楼 最好的时光
很有收获
1楼 月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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