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倚栏听风 于 2012-10-19 12:41 编辑
1、你们公司是如何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
我单位的规定是:
本所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由聘用人员填写《辞职申请审批表》提交行政部,报主任审批。本所提出解除合同的,由行政部填写《人员解聘审批表》,报主任审批。
行政负责人应在主任批准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指定专人完成交接工作,重要工作岗位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应在规定的交接期限内交接。解除合同的聘用人员应上交业务材料、工作证件及保管材料和物品。在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后,并处理完解聘人员所涉及的财务事项(如借款)后,财务部门方能结清并支付解聘人员工资余额。
2、具体是怎么来规避相应风险的?
1)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本所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2) 具体工作的交接,应经交接人签字确认;工作交接全部完成后,应经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证件和办公用品的交还,应经前台签字确认;财务事项的结算,应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出具离职证明,交还社保、医保证件,应经聘用人员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