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红尘醉弥勒 于 2012-12-20 08:20 编辑
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最怕出工伤,出了工伤就意味着纠纷的出现!对于大多数老板来说,能不赔就不赔、或能少赔就少赔!但是对员工来说,能多赔就多赔,至少给予一定的说法,否则就和企业闹!最终双方劳心劳力、口水官司满天飞,“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事最好不要做,因为那样就是双输的局面!
出现工伤事故,对于HR来说也是个悲催的活,赔不赔?赔多少?这些不是HR说了算的!HR来说,尽量做到让员工不奢望、不绝望,但有希望!能私了就不要公断,毕竟时间都拖不起!
在分析本案例前 先看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工伤的定义: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针对本案例,本人认为:
1、 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受到厂领导批评,说明刘某的行为是未经领导批准,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严格意义说,也属于违反工厂纪律!
2、 刘某的岗位是电工,显然本次顶岗(应该是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属于擅自离岗,虽然发生机器伤害事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本案例中,刘某为妻子顶岗,出现意外事故,刘某妻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夫妻内部问题,企业不做参与。
4、 本案例中,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人道主义责任适当给予经济援助。
根据上述原因,本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伤!
二、本案例也暴露出工厂在管理中的问题:
1、工厂纪律执行不严格:员工经常顶岗,仅是受到批评!并没有对刘某及妻子进行处罚,导致工厂纪律缺少严肃性!
2、主管管理意识淡薄:刘某本次顶岗,刘某的主管,刘某妻子的主管没有制止,说明两个问题:主管发现该行为却没有制止、那么主管不作为!主管没有发现该行为,那么主管对下属督导不严、纯属放羊式管理,也就是说管理失控!
3、员工岗前培训不足:刘某妻子属于打磨岗,需要操作相关设备,那么刘某顶岗,是否有人为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没有培训而上岗,必然增加工伤发生的概率!
4、员工没有安全生产意识:当机器发生故障时,正确的流程是停工,向主管汇报,由主管安排报修,再由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刘某作为电工,也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在机器发生故障时,居然不向相关主管(刘某妻子直属上司)汇报而擅自清理,其职业素养确实有待提高!也说明工厂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脱节!
三、本案例个人处理方法如下:
对于本案例中刘某的事故,不管是否属于工伤,但是对于员工来说,都需要企业给个交待,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妥善解决,避免进一步激化员工与企业的矛盾!对于本次事故的处理,分两个方面来来处理,具体如下:
对工厂:
1、 安排人员送刘某去医院治疗,垫付相关费用,尽人道主义责任。
2、 召集刘某的主管、刘某妻子主管,确认刘某的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再根据工厂相关制度,寻找关于顶岗、串岗的相关规定或处理方法。
3、 对内部相关主管人员,通报本次事故的性质,并统一口径。
4、 调出刘某相关人事档案,看公司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如有则收集相关证据。
对员工:
1、 给予慰问:代表公司到刘某家中或医院表示适当的慰问,送上礼品,表达人道主义诚意。
2、 积极沟通:在合适的时候,和刘某沟通,告诉其行为不属于工伤,公司只能尽人道主义责任,并表示给予适当的援助。
3、 给予假期休养:按照刘某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参加员工非因工负伤标准给予其病假,并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 妥善安排工作:刘某病假期满后,继续安排刘某工作,如其不能胜任工作,给予调岗,再不能胜任工作,则提前一个月通知期解除合同,并按照N+1原则给予其补偿!
对于本案例来说,既然不属于工伤范畴,那也就不用做工伤认定,以及走工伤鉴定流程。但是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员工用命换钱,企业用钱买命,对于员工用命换的钱,尽量说服老板按照标准给予补偿,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老板并不会按照标准给予补偿。做为HR来说,只能建议,但没有决定权!我本人的建议是:
1、工伤员工的赔偿要求大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工伤员工的赔偿要求小于国家标准的,按个人要求执行。
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企业也要尽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人本管理的今天,和谐社会已成为主流趋势,只有当企业为员工尽责时,员工才会为企业尽忠!
企业中出现员工工伤、病假等意外情况时,不管企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作为HR来说,必须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就算不能为员工争取到既得的利益,但是也不能昧着良心给老板提供无情的建议!一将功成万骨枯只适用于战场,因为那是你死我活的争夺!职场需要守法,更需要有情,因为你可以选择不同的环境继续自己喜欢的工作!没有人情味的老板及企业,其结果必然是员工离心离德,作为HR来说,就要考虑这样的的企业是否符合个人发展的职业规划,这样的老板是否值得跟随
134楼 小梦78
分析的太好了,我觉得经点在于单位本着人道主意给的经济助援。串岗就不属于工伤。不能管,管了就不好甩了。
133楼 cw0832
赞叹
132楼 CYQ014
必须要有人情味,,从员工角度考虑。。
131楼 XINGHUACUN2046
谢谢分享!
130楼 喵520
学习了。
129楼 liushaojianyd
谢谢分享!
128楼 fengxinzi123
学习,谢谢分享
127楼 小笨猪猪
学习
126楼 沙漠王
学些了
125楼 天堂鸟好好学习
不错!
124楼 兔小董儿
不错的分享,学习了!
123楼 小叮噹
我认为这属于工伤,但真的很佩服你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思维,细致又周到。
122楼 风入林
对!有情有理!
121楼 xiaolan8880
支持~~~
120楼 泉水
支持
119楼 空手道
你是咨询管理专家了
118楼 my核桃味
您有点说动我了,很佩服前辈这种高度看问题的姿态!但是目前还是坚持认为这算工伤。
117楼 Annexiaoj
同意
116楼 我和我的影子
学习了!感谢分享!
115楼 詩淇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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