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打卡总结】案列材料:
刘某夫妇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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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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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材料:
刘某夫妇同在某板材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是打磨工。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砂轮带出故障,就用手去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手被卷入机器受伤。那么,请问: 1、刘某这种情况算工伤吗?请给出判断并陈述你的理由。 2、你处理过类似的“极品”工伤事件嘛? A、有 B、没有
如果有,请拿出来分享,并说说你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没有,若碰到类似棘手问题,你会怎么来处理?
法律知识链接:
先看国家法律对工伤的规定: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一、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处理工伤的一般流程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特别提请大家注意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这涉及到一个时效问题,避免由于超出法定的时间造成工伤索赔中的障碍。
处理办法参考: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首先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出了工伤事故,能用法律问题解决,就不要私了,因为后患无穷)
2、调查工伤职工是否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某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虽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
当然,在是否追偿、追偿的额度上,也要酌情考虑:
(1)主观恶性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全额赔偿,如果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劳动者恶意为之,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全额追偿经济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部分赔偿。重大过失与故意或恶意存在本质的区别,与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管理方式也存在关联因素,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适当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3)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须赔偿。
通过此举,也可以对其他观望的员工有警示作用:遵章守纪、安全操作、奖惩分明、人人有责,从而规避类似的血的教训不再重演。
3、追查相关负责人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既然已有前兆,为何没有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直接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等都应承担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板子不能只打在员工身上,不能只让企业承担损失。享受与职务对等酬劳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查明工伤原因,如果当班领导有责任,必须惩罚.
4、张榜公布处理决定,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行。不仅是事故肇事者,还有疏于管理的监管人,都应该受到实实在在的教育。以此事为例,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各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且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5、处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与今后的晋级晋职、调薪、评优紧密挂钩,发挥绩效考评、薪酬福利管理的调节作用。
6、进一步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检查、监督,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一台设备、落实到具体操作人、落实到具体的奖惩措施上。 定期安排突发事故演习,以及常规急救措施的培训,减小灾难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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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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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谢谢你把我的答题列入到参考范围,不过,实在汗颜。谢谢你的抬爱。谢谢你的分享
1楼 lee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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