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尤其是“三期”女职工。所谓女职工“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老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者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旺旺操作不当,给公司形象造成重大的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了解法律法规对于孕期职工的保护:
1、《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4、《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其他需注意事项:
1、除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更详细的规定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
2、女职工违反生育政策的,应该保障女职工休息休假的权益,但其他待遇不可以不予支付。
3、如用人单位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必须有相应的合法规定。如:违反计划生政策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楼 若离
很多公司是不愿意给员工产假的,自己做不了就只能走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