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SB513 于 2013-1-22 09:28 编辑
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于2008年1月1日与《劳动合同法》一起实施,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新条例还删除了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这是非常好的)。
但有下列情况者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我司的年休假很多时候比规定休得还多(这主要也与企业生产淡旺季有关吧)。
但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折算工资,我司是没施行的,也算是违规了,呵呵。
我们公司有带薪年假,一般都有15-30天(一般计件员工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其他员工按原公司发放),但没有特殊情况,我们都安排在7-8月份,公司淡季的时候放假(也等于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时候),旅游也安排在那个时候。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工种(比如:保安)是比较难安排年休假的,公司只能平衡下,这时候,我司就是采用补工资的办法(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