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情况:我们是台资企业,老板以两个独立法人开设了两家公司(A、B),但是隶属于同一管理机构,我们最早的一批员工一开始都在A公司上班,在08年的时候全部将劳动关系调整为B公司(08年1月1日转的时候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2010年1月1日又由B公司转入A公司(支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现在有一批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提前30天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请问这些人的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计算?(注:实际工作地点都在A公司,但劳动合同书上面注明的工作地点含A、B两家公司的,并且部分人员都在这两个公司工作有10年以上了,部分担任主管级别的,因为是同一管理机构,在两家公司的文件上(日常报表等)都有签字。)该如何是好?请大仙指导?
我个人的观点是:所有人员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2009年这两年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已经支付(虽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但已经过了1年有效申诉期。可以忽略不计)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