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员工入职国有企业2002年,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签署过两次5年合同。截至目前,单位没有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送达本人手中,就是其直属上级口头说不想续签,请问,如果本人不愿意终止合同,公司应该如何赔偿?其2012年月平均工资6000(税前)。
案例是今早上本班班长灰狼发的,看完之后第一感觉是如果公司和劳动者达成一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一方不想续签,就要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么赔多少?同时如果在2012年5月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公司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赔多少?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公司应当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月薪6000元×5个月),该员工2002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12年5月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02年至2008年8月1日的工作年限(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6000元=36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工作年限(4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6000元×4个月×2倍=48000元,总计84000元。
问题一和二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合同到期,一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案例中具体时间没有详细列出)
6楼 娜娜nana
5楼 kamiq
很好的案例
4楼 Charles918
3楼 Charles918
学些了
2楼 美美的saber
很好的案例
1楼 思考猫
由于具体时间没有详细列出,所以计算上可能稍有出入,但分析的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