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诚实的员工是可以辞退的。
员工谎报的工作经历或者伪造的学历如果和录用该员工的标准有关,则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如果单位在知道有关欺诈的事由后,继续长期使用该员工,则有可能丧失解除的权利。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从常理来看,单位愿意继续使用该员工说明该员工工作能力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属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无效的合同,受损害方应当在知道欺诈事由后一年内撤消合同。而且如果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放弃撤消权的,也会丧失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