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定录用人员的前提下,一定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书面请示相关领导的签字认可同意。一旦出现纠纷,HR的责任则可以降到最低,避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
2、“offer ”中要少写限制性条款,以备出现纠纷的时候有更多回旋的余地。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求职者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否则,遭到败诉是无疑的,更影响企业的信誉。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到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因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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