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范的企业,在招聘重要岗位时,基本上在确定录用候选人后都会发OFFER,而且条款里写的很清楚,标明了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到岗时间、福利待遇等,基本上等同于该候选人已经进入试用期阶段,明确录用此人。
此时如果拒绝录用候选人,会引起一定的劳资纠纷。因为这个会涉及到候选人更换工作的机会成本,甚至会影响到该候选人的职业发展,处理不好,对公司对候选人都是一种打击。
当然,如果能真诚相告,坦言面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应该会得到候选人的理解和支持。
不过,作为HR,要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适当妥当慎重的考虑发OFFER的情况,那样既能避免公司一些麻烦,也可以给应聘者一个好的交代。
有时候换位思考,做起事来,也许会更加的顺风顺水……
1楼 糖葫芦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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