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录用offer但又不要,如何处理?
A公司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项目型工程公司,前段时间刚接了一个新项目,需要招聘一名项目经理,HR李小姐本前两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发了offer,约好明天来报到入职,但今天一早,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的吩咐,说这个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叫其通知这人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李小姐听后,很是郁闷和纠结,offer都发了,怎么办呢?请问:
如果你是李小姐,碰到这个问题,你会怎么办?
答:
一、offer的性质
1、法律英语中的“offer ”,中文含义是“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2、“offer ”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但是,约定的双方要是表示同意的话,对企业和员工双方均有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要约如果要撤销的话,必须在承诺作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现在,公司已经发出了offer letter表明公司已经同意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遵守offer letter。
二、第一时间沟通协调
HR李小姐要在第一时间坦诚与应聘人员沟通协商,如果对方还没有辞职,则万事大吉。
三、限制条款
1、一般的Offer Letter具体明确了员工的录用入职日期、岗位、劳动报酬或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是没有写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则可以与对方签订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或者赔偿一个月的薪酬与对方协商解决。
2、若“offer ”中有其他没有写明的条款,HR李小姐则可以适当的钻空子灵活解决。当然对应聘人员的伤害很大,有违社会道德,降低企业的信誉。
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解除或作为储备人员。
此时公司遵守了offer letter,但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在应聘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解雇。公司一旦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留用,可以考虑其作为储备人员使用。此方案有风险,需要看待公司领导的计划安排。
五、完善公司签订“offer ”的流程
1、在确定录用人员的前提下,一定要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书面请示相关领导的签字认可同意。一旦出现纠纷,HR的责任则可以降到最低,避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
2、“offer ”中要少写限制性条款,以备出现纠纷的时候有更多回旋的余地。
六、谨慎发“offer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求职者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否则,遭到败诉是无疑的,更影响企业的信誉。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到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因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