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项目型工程公司,前段时间刚接了一个新项目,需要招聘一名项目经理,HR李小姐本前两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发了offer,约好明天来报到入职,但今天一早,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的吩咐,说这个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叫其通知这人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李小姐听后,很是郁闷和纠结,offer都发了,怎么办呢?请问:
如果你是李小姐,碰到这个问题,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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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据律师介绍,Offer Letter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Offer Letter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种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ffer Lett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 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Offer 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对某个求职者还没有十足把握录用的时候,不要发“录用通知书”,否则,若发生上面李小姐的情况,遭到败诉是无疑的。因为录用通知书的发出,视为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个要约,而求职者在规定的时间报到视为对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因违反缔约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1楼 暮晓林夕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