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已经接受offer,并且在有效期限内答复,那么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之上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去解决:
可以先联络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来公司并没有约定的岗位,那本身入职的意义可能就不大了,虽然保持了劳动关系,但是对一个积极上进的人来说就是一种损失。让其本人自己主动放弃。另外可以HR与之建立友好的关系,难免公司经后又有此类岗位的需求,还可以作为一种储备。
其次可以调动其他岗位,辞退毕竟不是最佳的选择。如果岗位储备的需求存在,做为储备也未尝不可。
最后就是按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领导之间的沟通应该更加积极些,朝令夕改的领导谁遇到都会头疼,要把这种难处多和领导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