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下的offer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为offer里相当于是录用通知书,(记得上一家公司因为这个发过的offer在仲裁时还当做了一个具有一定期限的合同,而使公司少赔了两个月的未签劳动的双倍工资。)
当然这里要明确的是李小姐在发OFFER前的招聘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招聘流程,如果是按公司的招聘流程来来的offer那么这个时候,要与公司领导沟通,了解明确项目在今后的发展情况。而后需要告诉已签发 offer,并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项目只是推后,项目还会实施那么,可以建议先录入该项目经理做为培训或是其它项目中做为项目组人员储备。如领导不同意,那么只能和项目经理沟通了。
沟通时要再次了解自己发的offer里都有哪些条款需要自己注意的,如实告诉项目经理公司因为项目的暂时停止,所以暂时没有办理该项目经理的入职手续,入职时间可能会推迟些时间,确定项目开展的时间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告诉项目经理办理入职。如果因此给项目经理带来的不便,请他见谅。告诉他之所以这么坦诚的告诉他这些,还是希望能够以诚信待之。如果我们欺骗他来入职,又不给具体的工作,这样也会耽误他的事情。所以希望他能够体谅公司。项目经理如果不追究那么也还算是圆满的结局,如果项目经理要追究,那么一方面看公司有没有其它岗位可以录用,另一方面在公司能够接受的低限下给予项目经理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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