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首先,员工在试用期内,如确实达不到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出具李小姐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
的相关数据,可以进行劝退。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的话,我们会按以下流程做相应的工作:
1.在进行招聘人才之前,要根据每个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
2.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求部门及时注意员工在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并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
3.发现员工不符合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4.确实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内协商沟通解除劳动关系。
1楼 yadian
早呀
Nina2003
@yadian:早,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