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此做法欠妥,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需要提供相应资料作为佐证。如果该员工作内容符合岗位说明书范围内,并能完成。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况且,
根据我国新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个月的是属于第三类的。即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在2个月内解聘其前台文员。
2、事已至此,调离其他岗位。
3、适当补偿
2楼 bilyl
多数HR都会已做调离其岗位处理,目的就是让其自动离开。
1楼 阳光心情
呵呵调岗是不错,但是看这个公司的架势是要让走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