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好。
A公司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仅以工作拖拉,不够机灵等不明确的语言草草的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隐患。劳工合同法规定,如果要以员工的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李小姐不能够胜任工作。
如果我是HR经理,当业务部门反馈出李小姐的种种表现差强人意时,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
第一,检查源头问题,看看公司再招聘流程和考核体系是否存在问题,招聘的过程中,招聘人员是否清楚所需人才的岗位胜任力?人员招聘进来后是否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有没有相关的记录可查?这是留证的第一步。其次,在进入试用期间,员工是否签订了绩效考核表?清不清楚相关的考核标准?直接主管有没有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通过这两个流程的检查基本就可以清楚问题出在哪里了。这可以看做是留证的第二步。
第二,与部门主管的沟通,如果真的是这个员工差强人意公司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不合格,这种处理应该是最简单的,但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给员工不要造成心理负担,尽量做好指导,让她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如果没有留存足够的证据,可以考虑转岗或者再培训的方式,观察一段时间,前提是做好沟通。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那只有给一定的赔偿让她走人了。同时在人才招聘和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再产生这种问题。这也就是经济学中讲到的沉没成本,任何问题都是一个机会。
1楼 lis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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