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做法从用人方来说是正确的,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规避风险是应该的。
2、从员工角度老说,在试用期内已经不认可了,以后几乎没有好的发展,好聚好散,不必为以后的求职工作留下污点。
若是公司HRM,
1、首先入职前若是签订过岗位说明书的,可以不胜任该工作岗位解聘。
2、若是缺乏相应的试用期考核凭证或是岗位说明,在用人方难以举证的前提下,先给出警告,加强试用期考核,在此考核期间警告后仍然违反的,给予记过,然后再解除合同。这样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处于优势,即使需要仲裁,也只需要赔偿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