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A公司以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这些理由,直接判定她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站在公司的角度是理所当然的,但方法方式却不妥,也说明了A公司的试用期考核不够严谨规范。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会这样处理:
1、加强新员工入职的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的入职引导、培训和考核制度,让新员工尽快地融入公司,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也能提高新员工的相关技能,做到人岗匹配。
2、和李小姐进行沟通,肯定她某方面的表现,指出她的不足,让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她态度诚恳,愿意改过自新,公司就给她一段改正的时间,重新考核,并留下她培训考核的书面证据,如果她这次依然没有改变 ,表现亦然差,则拿出她试用期间不适合的书面证据,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即使仲裁,公司也不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