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A公司做法不妥,试用期也可以设定工作目标及要求,进行考核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发现员工有拖拉习惯,在分配工作任务时说明具体标准及要求完成时间,多次引导无效后,进行相应培训(留下证据),再次警告如果不符合要求将终止试用。程序走完后,再实施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会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