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A公司的做法不合适。
很显然,A公司在员工试用2个月之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而李小姐的反应来看,公司并未进行:一、入职时向李小姐阐述本岗位的详细岗位要求及岗位描述;二、李小姐工作后,就出现的状况跟李小姐做面谈;三、面谈后,给李小姐一个改进的过程;所以,做法并不合适。
假如我是该公司的HR经理:
一、详细了解李小姐的工作表现:询问部门领导及同事,详细了解李小姐“差强人意”的工作表现,以及部门对其日常表现是否有改善措施等等。
二、岗位职责:与李小姐进行沟通,再次阐述岗位职责,在肯定对方工作的基础上,指出不足之处,并限期改正,签字为准;
三、人力资源部:就公司出现的如此状况,HR部门应该反省:
1.是否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评估的方法、步骤、流程是否普及;
2.是否做好了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所有员工是否清楚明确的知道公司的制度;
3.部门在辞退员工时,是否与人力资源部进行详尽的沟通;
4.签订三年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是否试用期过长,给部门考核员工上造成拖沓现象;
四、根据以上行为,看李小姐的决定,分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