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不妥,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很多办法合法辞退员工。就李小姐一案例,一方面看,公司没系统的工作说明或明确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李小姐也不知怎么样才是把工作做好了。
暂不对李小姐做辞退处理,应明确其岗位要求、绩效要求,双方平等沟通,签订绩效合同,继续试用。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仍然达不到要求,沟通在绩效评估表上签字,保留了法律依据;另一种情况原来是可以胜任的。
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同时让我们检讨组织工作需要完善的地方。有时不是员工不称职,而是组织没培训或明确怎样做才是所倡导的,怎么样才是做好了!甚至可能会与人才失之交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