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A、试用期以工作拖拉、完成工作差强人意和不够机灵为由解雇员工貌似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举证。工作拖拉是工作态度问题,完成工作的质量不能让领导满意及处理工作事务不够机灵是工作能力问题,如果A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有对工作态度要求的相关规定,在招募李小姐时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有详细描述,且A公司对李小姐试用期的表现有客观记录和评价的,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A、招聘前,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公示方法可采用以下途径:
① 通过外部招聘广告、内部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一边为诉讼保留证据;
②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③ 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动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④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⑤ 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规章制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B、招聘时,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将岗位职责要求写入录用条件中,同时对岗位职责做一个固定的、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并完善试用期的考核制度。
C、试用期间,做好平时的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已明确公示的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超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