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公司的做法也跟A公司的一样的。因为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雇员工,为此员工还提请了劳动仲裁,公司给了赔偿金才算罢了。
如果我是HR经理,先分析这名员工办事“拖拉”“差强人意”“不够机灵”是员工本身的原因,还是公司领导的期望和要求太高了。
员工本身的原因,那么对这名员工安排培训,然后订立相应的考核,如果培训和考核都打不到要求,再用达不到岗位要求来解除和员工的合同。
公司领导的原因,要和领导谈谈,人物完人,不可能事事都办成让人110%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