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A公司有权在试用期解除李小姐合同,但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够充分。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向李小姐所在的部门了解真实情况(部门主管、员工本人、其他员工),拖拉、不能完成工作的原因(性格、能力还是新人尚未适应公司的节奏等等);
2)不同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
a 公司给予培训和引导不够,导致新人本身工作难开展,但李小姐本人能力可以,和部门沟通给予更多的培训,安排老员工帮传带。
b 公司和部门给予足够支持,前台本身岗位技能要求不是很高,李小姐如还不能胜任,可能更多是态度和责任心的问题,和部门主管一起与李小姐谈谈,谈谈她对自己工作的看法、以后的规划等,并把目前公司的评价委婉给到她,再给她一个月时间,看其表现,同时,公司和部门一起关注李小姐,完善岗位考核,记录工作和考核情况。
c 1个月后李小姐依旧不能胜任这个岗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