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我认为A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虽不能说其不合法,但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因各地的劳动仲裁对本条的解释不同,因此我公司不会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A公司将试用期不合格的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目前,李小姐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一事,主要原因是:李小姐认为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若我是HR经理,我会在李小姐入职开始就进行试用期考核,并约定考核成绩的合格分值,若用人部门认为李小姐不合格,就请在考核表中体现出来,这样A公司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就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