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太过于主观,如: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以此为由存在较大风险,况且试用期才过两个月,还有充分的事假进行考察拿出量化有说服力的依据出来;
2、如果我是该公司HR经理,我会就近两个月李小姐的表现情况与其本人进行面谈,并针对以后几个月的表现制定合适的量化考核计划,一方面让李小姐知道公司对其试用期的评价,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李小姐后期工作的指导(计划),等试用期结束如果实在不符合,即便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理有据的,李小姐本人也会心服口服,最大限度的降低了风险。
3、注意点:解除劳动合同决策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并通知李小姐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