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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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做法欠妥,试用期不合格一定要拿出证据,不能一句话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一定要拿出对此岗位的绩效评价,直接上司的书面签字和当事人的确认签字,做到有理有据\口服心服才行.说到底就是公司制度的完善程度,没有完整的绩效评估体系,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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