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部门反省:通过李小姐及协调会后,我认为,HR部门也应反省以下二点:
(1)各岗位JD完善否:“工作拖拉,完成任务差强人意,不够机灵”在JD中是如何表达的,有没有量化的体现,重新疏理、修改各JD,以免引起歧义。
(2)第1次签3年?当然,目前不少单位第1次签劳动合同都会签3年,一是要将试用期控制到六个月,为公司节约成本;二是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员工试用不合格,后面还有时间,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三是可以第2次签5年,于是你要工作到第九年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着实为公司考虑得比较长远。但我想说,如果第1次只签1年,试用期就1个月,会不会好些呢?这就更要求HR部门和用人部门对试用期员工的表现要及时反应,可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因时间拖延带来的麻烦,当然第2次就可以签5年、7年等劳动合同的,一样可以达到推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到来。不过,各有利弊,看各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