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A公司的做法,我个人认为:
首先,3年的劳动合同期其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A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试用期和合同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其次,A公司以“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为由,认定李小姐试用期不合格从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如果作为该公司的HR经理,可以这样处理:
首先,规范新员工的入职流程,增加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标准,且要求任职员工学习明确后签字确认;
其次,针对劳动合同将试用期进行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规定试用期,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第三,规范试用期考核标准,在员工入职时进行沟通并书面确认获得员工的书面认可,试用期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录用,不通过考核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