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A公司不合格的理由不够充分,所以李小姐不服。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家正规的公司,试用期应该有完整的试用期考核程序,“试用期不合格”应该不能是公司感觉或口头上的告知,应该落实到书面,有书面的评估证据来证明。
我觉得合适的方式是,在李小姐工作差强人意的时候,公司应该有所提醒,可以是部门领导口头的提醒或谈话,如果不能进一步改善,则应对李小姐的工作结果进行一次评估,并告诉李小姐公司想要什么样的工作结果,同时对李小姐进行适当的培训,保留培训的证据。对理想状态的工作结果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如是否按时完成领导合理,合适的工作安排,待人接物是否有礼貌,有无客户投诉记录,此岗位的满意度调查等,一段时间(可以是1个月的时间)再次进行评估,如果改善良好,符合或超出岗位标准,我觉得可以继续录用,否则可以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必要为她的不良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