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虽然从求职者的角度来说,有点不能接受,但是我依旧认为公司这么做无可厚非,合情合理,但是,必须拿出证据。
2、 作为一个公司,公司谋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也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所以,公司需要注意的就是,是否能证明此人不胜任工作岗位。如果可以提供证据,可以正常解除,如果不能,那么就有待商榷了。
如果我是此公司的HR经理,我的措施是:
首先确定,是否可以予以调岗或者再培训解决,如果可以的话,皆大欢喜。如果不可以,那么视情况,我可能采用的方式如下:
一、查看其是否有签订岗位说明书,现在工作情况是否能够达标岗位说明书。也就是说,我要求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需要你给我们工作做什么,你没有做到,我可以视为你不能胜任。
二、查看此人前两个月的绩效,是否达标。如果没有达标,也可以视为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