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我认为A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找其上级领导进行沟通,了解李小姐的工作表现,以其在工作表现是否有提醒及给予工作支持培训,且有没有一些谈话记录以及其需改正的签字确认。并在期限中进行改进,如无法改进承担的结果。
2、如此人公司真的需要辞退本人,应积极考虑其感受,并对工作进行肯定,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方法,尽量顾及本人的感受,让本要主动提出离职。
3、HR部门在员工入职时需与本人进行确认工作职责。以待工作会进行试用考核标准,以备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