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成功应聘A公司的前台文员,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了2个月后,公司觉得李小姐工作拖拉,交代的事情完成得差强人意,也不够机灵,所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不服,觉得自己表现虽然一般,但并无过错,公司辞退自己需要赔偿,不赔偿就去告公司。那么,请问:
1、你如何看待A公司的这种做法?
A公司试用期考核未有做好,未有明文书面的东东
2、如果你是该公司HR经理,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与李小姐沟通面谈让其自己离开,若其坚持不走,那可再观察一个月,将其岗位职责及要求明文规定出来,对每项工作、每天的工作、每周工作进行考核,若出现未达到要求的,明确指出并形成书面的通知。在这个观察月中收集所有关于她的一些表现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书面证据,当有充分证据时,再进行约谈解约,届时就不怕她去告公司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