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显地违反了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
如果我是这家公司的HR经理,我会尝试两种方案来处理此事。一种方案是和李小姐协商,同意给予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李小姐不同意,则采用第二种方案,继续履行合同,在其转正后通过绩效考核配合转岗和培训等方式,合法地解除其劳动关系,也只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
要彻底底规避类似的风险,关键在于公司在决定录用新员工时,必须制定《录用标准》,并经劳动者签收。一旦试用期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