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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有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试用期约定期限,二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先来回顾一下这两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多六个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由上可知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工作效率和能力确实不能满足公司要求,公司确实可以解除该份劳动合同,但要证实劳动者表现不符合公司需求,却要有客观事实依据,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任职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同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方式和评判标准;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最好有与员工面谈沟通的记录,而且员工有签字确认。此时才能保证公司有胜算。
单从此方面看如果李小姐确实是表现不能达到公司要求,而且A公司拥有相关依据,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A公司在前期约定使用期限时便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所以该种做法有欠妥当,李小姐可以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所以公司更为妥当的办法是给李小姐调岗或者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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