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不能随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但以上情况特殊,决定着公司目前最大的一笔生意,故部门经理老王不想因业务员小张的流失而损失这样一笔大单。
我建议老李和部门经理老王一齐向上级领导反映,依据这个情况让小张先通过试用期,鼓励小张。并对照接下来的业务员考核表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而业务员的工资很大程度上也与业绩挂钩,如果没有业绩,小张自己也会做不长久。
经过此事,可以根据业务员的情况,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尽量签3年劳动合同,这样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考核的情况也能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