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个两难的事情,但从人性的观点看,两害相侵,取取轻的话,我们可从长计议,细致分析利害关系:
利害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张在试用期内业绩不达标,留用应转正,不留用则试用期不合格,没有再延长试用期一说了,否则会陷入劳动法律风险。
利害二:公司是一个团队,一个组织,组织的运行必须靠制度明确定义责权利,如果,凭借一个莫须有期望,就不执行公司的制度,那么,今后,公司的制度还有意义吗?今后,我们在考核新的业务员时,还有公正性可言吗?
利害三:小张正在谈一个大单,这个大单谈妥以后,将是公司目前最大一笔生意,最大一笔意味着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如果小张试用期不合格,则会丧失一大笔利益。
公司管理应该按规则办事,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无秩序的管理,则不能保证效率和质量,甚至不能完
成正常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