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是人定的,法律不外乎人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更不可能适合所有的情况,凡事都有特例。
案例中,小张如果是因为个人品德方面出现问题,不符合公司要求,另当别论,公司自然会果断处理。明显小张仅因为业绩没有达标,而且其主管领导还是看好他的,应该尊重其主管领导的意见。我们可以尝试和小张沟通,如果其有继续服务公司的意愿,我们可以协商对其延长试用期,约定一定期限内,待其大单谈成时即业绩达标时给予转正。
公司如单凭业绩来决定试用期是否合格做法欠妥。
HR应该知道,试用期和转正对公司的影响都是有限的,试用期有业绩考核,转正同样会有。对于辞退一个员工的风险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