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如果我是老李,我会这么处理:
首先,老李要查看小张的合同签订的是多长时间,以及试用期的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是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能高于1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等超过2个月;合同期在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小张的试用期在法定规定的试用期内,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是延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与小张达成书面协议,在延长的这段试用期内,如果小张的业绩还是不能达标,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延长试用期到期的前几天,老李要重新对小张进行业绩考聘,如果小张的也几乎还是不达标,那么就在试用期满前按正常的手续解除合同。如果小张的业绩达标,就在试用期满前办理转正手续,也就皆大欢喜了。
如果小张的试用期刚好和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一致,没有延长的余地,与用人部门的老王沟通,可以先安排转正,但是要签订相关协议,比如月度业绩指标具体为多少算合格,连续几个月业绩不达标视为不能胜任该岗位等相关协议,来规避小张转正后还是一直没有业绩,但是HR部门却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遇到这种情况,HR也不能死拿着制度不放,当然也不能一味的听从用人部门的要求,忽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样只会让HR处于被动、不讨好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HR要灵活应用上级、公司规章制度、用人部门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