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小李虽然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但他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也应作为公司整体劳动合同签订来对待,尤其是其上司更应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对自己下属的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都不明白并没有及时提醒的上司,我认为是一个不称职的上司,让小李有空子可钻,最终让公司来承担未与小李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其责任理应在小李的上司。
(2) 小李仍在公司上班,存在着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无需多述,只要小李向仲裁庭出示考勤打卡记录或工资条等,均能证明其在公司上班的实质。
(3) 和解为上。鉴于此,建议小李的上司及时找小李交流,让其不要追究公司的责任,公司可照顾其“想跳槽”的想法,及时“好说好散”,不要让同事变成“敌人”,相信小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能够答应其上级的和解;如果非要走上仲裁或法院,公司可能会败诉,会承担一定的赔偿(根据小李未续签的时间长短来计算),还有,小李上司的业绩将因此受到影响甚至被公司领导劝退。所以,出了劳动纠纷,不管是哪一方,都应静心下来好好商量,争取不要给对方造成过多的伤害或打击,也站在对方角度多考虑一下,否则,容易既失去了友谊也掉了钱财,实在不值得啊。
1楼 奇姐
我不这么认为。这属于刻意的隐瞒,是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