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如果签合同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儿,他不给自己签合同,则不予支付双倍工资。我方认为,小李在公司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小李系主办签订合同的人,其在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明他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是他的职责,也证明小李有提供劳动合同规范的文本的便利。那么,小李和公司之间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过失而未履行职责。
2、我公司有签订制度。
入职培训一周,在培训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
培训期后进行试岗,试岗期内不合格,双方提前一天均可以提出辞职或辞退。
试用期结束,正式转正后,解除合同需双方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进行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在工作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任一项条款发生变更和修改,都需要员工的书面确认和签名。 专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并做到人资部内部相互签订机制。人事经理管理自己的专员,企管部经理监督管理人资经理的劳动合同。
交叉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