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在签合同这件事上,小李工作期间,代表的就是公司资方的承办人. 而对象又是本人自己.可以说,签合同这件事,明显存在本人故意不签而出现这样的漏洞.而事后,小李又以此为由想要公司给补偿.此点不合理.
2.合同签订一般根据时间来管理的. 由一位员工录资料.另一位员工每月初定期导出下月合同到期人员名单,然后打印出合同签订意向书,给各用人部门主管给是否续签的意向.主管同意续签的,再征求本人意向.
同意就续签,不同意那就提前通知合同到期,然后请他本人写上:本人不同意续签.合同到期终止.
如果主管不同意,单独打印本人征求合同续签意向的,请本人来填,如果不同意,那让本人写上:本人不同意续签 . 如果本人同意,但主管不同意的,那么先了解到主管不签的原因,然后找本人恰谈,是否有以上因素,能协商的就协商解除. 当然赔偿该赔的还是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