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请问:
1、小李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么?
在法律上讲,公司提供不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则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支持小李的诉求;让小李钻了空子,也是公司自己内部管理有问题,如其上面主管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的。
但若公司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为签订劳动合同为小李本人职责,但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益之财,进行反诉,我想劳动部门会以公正的立场维护公司的利益的。
另外公司也可以另一种原因开除小李-----因其个人职责所在之工作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前提是公司相关制度较健全完善。
2、你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么?是怎样操作的呢?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