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可以认为是员工没有职业操手引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合理手段钻公司的漏洞引起。个人认为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支持:
1、小李本就是公司的HR专员,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本人也是公司员工,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理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也属于李某工作岗位应尽职责,但因其利用职务之便,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责任不在于单位。
2、从企业角度,需要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虽然小李是主要负责人,其自己的劳动也需要自己准备已有管理漏洞,可以让HR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钻空子;
3、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对此方面的如此规定: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究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3)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4)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5)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6)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