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
1.合同签订跟管理方面是他的职责范围,作为HR应该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不能借工作之便要做一些违法规章制度的事情
2.既然公司本来就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自己反而故意不签订,不是公司的问题而是个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小李的职业操守很有问题,如果以为个理由而追讨赔偿的话,仲裁庭会调查核实情况后,会作出很合理的判决。
3.关于签订劳动管理方面,本公司一般情况都会做一份表格,一般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劳动者一份,所以公司会要求员工在收到合同后在公司制定的表格上签名确定,那就证明了合同已发到本人手中,如果合
同因劳动者故意弄掉,公司也有一个依据能证明合同已发给本人,可避免被投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