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小李的是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的,给公司全员签订,怀有私心的没给自己签订,这是她工作态度问题,并不是公司不愿与她签订,确实可认为是监守自盗。
其次,因他的监守自盗,还要与公司进行仲裁,从情理上他就把自己做臭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以后哪家单位敢要他。
第三,我赞同“拼命十三妹”的说法:之前也有其他公司有这样的案例,例如说HR专员为了获得公司赔偿,把自己管理的劳动合同撕掉,以证明公司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很多,有的公司胜诉,有的公司败诉,一般这种情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部门会看公司的整体情况,如果公司没有给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说明小李的合同也应该是没有签的,如果公司给所有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只有小李没有签订,那么说明小李可能是自己失职,那么劳动部门一般会站在公司这边。
我公司暂时还没有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希望能向各位前辈学习,借鉴其优点。